汙(wu)染(ran)治(zhi)理(li)成(cheng)本(ben)是(shi)企(qi)業(ye)的(de)剛(gang)性(xing)支(zhi)出(chu),但(dan)在(zai)保(bao)障(zhang)治(zhi)汙(wu)設(she)施(shi)運(yun)行(xing)時(shi)缺(que)斤(jin)短(duan)兩(liang),會(hui)產(chan)生(sheng)違(wei)法(fa)的(de)後(hou)果(guo)。本(ben)案(an)中(zhong),某(mou)企(qi)業(ye)為(wei)了(le)節(jie)約(yue)電(dian)費(fei)支(zhi)出(chu),在(zai)廢(fei)氣(qi)裝(zhuang)置(zhi)高(gao)壓(ya)靜(jing)電(dian)上(shang)動(dong)起(qi)歪(wai)腦(nao)筋(jin)。
案情回顧
2021年7月28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柯橋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印染企業開展廢氣專項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八車間四樓局標28號定型機處於生產中,廢氣排放口有青煙排放,現場廢氣裝置引風機、水噴淋泵和冷卻塔處於運行狀態,但靜電控製櫃相關電表讀數均為零。

印染定型機運行時排放的廢氣不僅含有大量煙塵,同時還有聚苯類有機物、印染助劑、油等多種成分,所排放的油、煙、塵對人類身體健康和環境具有很大危害。一般,廢氣經收集後采用“水噴淋+冷卻+高壓靜電”處理後高空排放。

經調查,因廢氣裝置高壓靜電耗電較高,該企業隻開啟了廢氣裝置中引風機、水噴淋泵和冷卻塔,未將高壓靜電投入運行。
案情進展
該企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當地生態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罰款1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第二款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
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